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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目录

1一般规定

1、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2、在加固设计中,若发现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构造柱,或涉及结构整体牢固性部位无拉结、锚固和必要的支撑,或这些构造措施设置的数量不足,或设置不当,均应在本次的加固设计中,予以补足或加以改造。否则,加固设计无效。

3、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4、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5、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6、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注: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

7、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砌体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8、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9、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设计计算原则

2设计计算原则

1、砌体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

2、加固砌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1)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若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鉴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2)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原结构、构件的砌体抗压强度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5)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范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2.3条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地震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同时,还应考虑结构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

注: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3、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fk),应根据抽样检验结果按下式确定:

fk=mf–k•s

式中mf ——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平均值;

s ——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k ——与a、c和n有关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系数,由表1查得;

a——正态概率分布的下分位数;根据材料强度标准值所要求的95%保 证率,应取a=0.05;

c ——检测加固材料性能所取的置信水平(置信度),一般对钢材,可取c=0.90;对混凝土和木材,可取c=0.75;对砌体,可取c=0.60;对其他材料,由本规范有关章节作出规定。

4、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掺有聚合物(如改性混凝土、聚合物砂浆等)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1时,取n=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2时,取n=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1、砌体结构的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2、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外加面层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外粘纤维复合材加固法和外加扶壁柱加固法等。

3、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改变结构计算图形的加固方法(如增设支点或在排架结构中重点加强某一柱列的刚度等)。

4、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裂缝修补技术和锚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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