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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检测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和鉴定结果风险

核心提示:司法鉴定委托程序:1、双方共同委托: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同时可以确认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和结论,双方可以就委托事项共同委托司法专家。这种办法是可选的,可以联合选择适当的和合格的机构。2、法院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双方共同委托: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同时可以确认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和结论,双方可以就委托事项共同委托司法专家。这种办法是可选的,可以联合选择适当的和合格的机构。

2、法院技术科的外部委托

当事人不能就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协议的,应当等待案件的提起,法院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委托外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样,双方都没有选择性。一般而言,当法院或仲裁庭决定将案件所涉项目提交专门的住房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选定的评估机构有资格进行评估。但作为当事人,应当首先对鉴定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

司法鉴定结果结果: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果尤为重要。

鉴定结论的评价一般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评估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报告描述、结论、数据、计算手册、照片(证据)等。

依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提前缴纳鉴定费。双方要求鉴定的,双方应当提前支付一半。

谁败诉,谁承担,是承担诉讼费用的一般原则。它是对败诉方使用司法资源的一种惩罚,是体现法律公平和公平的一个方面。因此,在最后判决或裁决中,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费用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同时,应当指出:

1、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限期不缴纳鉴定费,或者收到通知后不参加鉴定程序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盘问的,视为放弃鉴定请求,承担无证据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用对方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第一审当事人放弃鉴定请求的,不得以第二审第一审程序为理由,主张第一审程序是违法的。

2、一审期间,双方申请鉴定,一方不支付鉴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鉴定结论。在第二审期间,未预先支付第一审鉴定费的当事人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根据对方一审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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